7.1.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 ,土分
项工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。工程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。施工7.1.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 ,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》JGJ/T 193的解析规定检验评定 。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。混凝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 ,尺寸折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采用 。
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,
7.1.5 大批量、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:
1 获得认证的产品;
2 同一厂家、
混凝土分项工工程施工 、验收解析
更新于 2024-09-17 10:34:31首发于 2024-05-09 19:48:09技术储备/施工技术645引自规范:GB50204-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(附条文说明)
7.1 一般规定
7.1.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。
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》GB/T 50081的规定。
7.1.7 水泥、外加剂进场检验,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 ,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。同一品种、
7.1.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,当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,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 ,
7.1.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、
